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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执427号

孙山与张艳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山;张艳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孙山,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张艳娟,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孙山与被执行人张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8)吉078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张艳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孙山将位于扶余市站前中海小区4号楼3单元5楼1门住宅楼(面积为109.61平方米)产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孙山名下。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300.00元,总计4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艳娟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艳娟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25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张艳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山待公告期满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孙山自行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庆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