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930民初409号
原告:余四顺,男,1951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康保实,男,1955年7月1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原告余四顺诉被告康保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四顺以被告康保实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所有工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四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四顺负担。
审判员 陈元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