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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4民初5723号

王由新与田建成、田秀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由新;田建成;田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4民初5723号

原告:王由新,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田建成,男,41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田秀梅,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由新诉被告田建成、田秀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岩

人民陪审员  申兆国

人民陪审员  刘传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晓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