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4民初5723号
原告:王由新,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田建成,男,41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田秀梅,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由新诉被告田建成、田秀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岩
人民陪审员 申兆国
人民陪审员 刘传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晓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