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1692号
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磬山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84959076。
法定代表人:李良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永亮,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马艳,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朱元庆,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刘齐齐,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3。
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亮、马艳、朱元庆、刘齐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 萍
人民陪审员 唐艳秋
人民陪审员 单桂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