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321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世威,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廖红璋,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陈锟(系廖红璋之妻),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桂平市。被执行人柳钢,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红璋、陈锟、柳钢追偿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了(2018)湘132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红璋、陈锟、柳钢未自觉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廖红璋、陈锟、柳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廖红璋、陈锟、柳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于2018年12月18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廖红璋、陈锟、柳钢亦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2019年4月12日与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红璋、陈锟、柳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华玉
审判员 朱学东
审判员 陈焕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