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9685号
原告:罗玉碧,女,1995年5月16日生,土家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腾,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原告罗玉碧与被告朱腾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罗玉碧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玉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碧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