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2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方志,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申请执行人:唐路胜,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申请执行人:李个兰,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被执行人:李钦意,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被执行人:李秀群,女,193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被执行人:陈美林,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三被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荣玲,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被执行人:陈荣玲,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方志、唐路胜、李个兰与被执行人李钦意、李秀群、陈美林、陈荣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粤188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李钦意、李秀群、陈美林、陈荣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陈发基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023084.50元给陈方志、唐路胜、李个兰。因李钦意、李秀群、陈美林、陈荣玲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方志、唐路胜、李个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钦意、李秀群、陈美林、陈荣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陈发基名下粤R×××××号车辆已经损毁、银行卡内存款余额为4386.41元、名下位于连州市××松柏××新村房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19年4月3日,被执行人李钦意、李秀群、陈美林、陈荣玲与申请执行人陈方志、唐路胜、李个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约支付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方志。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结。同日,申请执行人陈方志、唐路胜、李个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方志、唐路胜、李个兰与被执行人李钦意、李秀群、陈美林、陈荣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88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唐贯忠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