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保31号 申请保全人王淑梅,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保全人李岩,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保全人周青伟,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王淑梅、李岩与被保全人周青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周青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周青伟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立生所有的坐落XXXX房产房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