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94执保31号

王淑梅、李岩与周青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淑梅;李岩;周青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保31号 申请保全人王淑梅,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保全人李岩,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保全人周青伟,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王淑梅、李岩与被保全人周青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周青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周青伟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立生所有的坐落XXXX房产房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