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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晥1802执667号

梅长江、郭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梅长江;郭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晥1802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梅长江,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郭林林,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梅长江与被执行人郭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林林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梅长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林林归还申请执行人梅长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予以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3元、执行费817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林林名下有车辆,依法可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林林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晥PXXXXX号、皖P×××**号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韦松

书记员汪子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