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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91民初489号

虞永军与徐广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虞永军;徐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489号

原告:虞永军,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广才,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永军与被告徐广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虞永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虞永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永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虞永军负担。

审判员  陈建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左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