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489号
原告:虞永军,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广才,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永军与被告徐广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虞永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虞永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永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虞永军负担。
审判员 陈建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左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