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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春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孙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孙春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春梅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斯大林路282号1单元8层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 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