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孙春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春梅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斯大林路282号1单元8层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 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