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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1民初818号

原告宫静海诉被告余书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宫静海;余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818号

原告:宫静海,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余书华,男,汉族,1958年1月6日出生,住长春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静海诉被告余书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宫静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宫静海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