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358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友谊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37132L。
主要
负责人:孙吉硕,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李世民,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李世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04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查封被申请人李世民名下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号】一套,保全价值533,401.1元。现被申请人李世民已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全部借款本息。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世民名下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