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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1执989号之一

赵宏娟、刘建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赵宏娟;刘建兵;张洪久;李淑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1执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宏娟,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执行人:刘建兵,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张洪久,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执行人:李淑芳,女,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娟、刘建兵与被执行人张洪久、李淑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1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张洪久、李淑芳给付申请执行人63350.94元及利息,并负担公证费500元和律师费50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公告费1552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4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洪久、李淑芳名下的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基金、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零星存款均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淑芳名下有房产信息已轮后查封,现该房产正在首封案中评估拍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9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张洪久、李淑芳限制高消费,在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15日本院发出失信决定书分别将李淑芳、张洪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本院多方财产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强

审判员  宋力东

审判员  王雅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