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催57号
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华拓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东凤大道北106号二楼。经营者:梁福华,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华拓电器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华拓电器厂持有的号码为66702683(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东凤镇华拓电器厂,票面金额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华拓电器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梁建卿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