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杨牛娃,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礼县。
被执行人:曹刚强,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杨牛娃与曹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8)甘05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28日通过网络分别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查明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9年1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3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天水市秦州区齐寿镇曹集村村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家庭生活困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19年1月14日给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协助查找、控制,但至今未有任何线索。2019年3月29日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执行天眼预查询被执行人的下落,仅查到被执行人的工作地址、居住地址、最新位置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桥路,历史位置显示于2019年4月14日出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70号,因没有确切的地址,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 综上,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虽穷尽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进生
审 判 员 陈 刚
审 判 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莉红
书 记 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