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1542号
原告:郑士贵,男,汉族,1951年8月9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瑞丰,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上城风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孟明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深业上城(**)******5901v>
负责人:郭振雄,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士贵诉被告闫瑞丰、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士贵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瑞丰、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郑士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士贵撤回对被告闫瑞丰、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颜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