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2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西庆,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西庆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9]29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西庆到庭参与诉讼,现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9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西庆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区伏牛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建业桃花岛小区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醇检测,从送检的杨西庆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64.28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西庆的供述,2血醇检测报告,3、个人信息、查获经过等。起诉认为,被告人杨西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买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西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西庆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区伏牛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建业桃花岛小区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醇检测,从送检的杨西庆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64.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杨西庆的供述,2血醇检测报告,3、个人信息、查获经过等。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西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驾驶时间、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本院综合考虑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西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鹏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