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72民初79号
原告:李明峰,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海,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石桥岗村。
原告李明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阳(以下称被告)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峰撤回对被告李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玉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晓初
书 记 员 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