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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2民初1061号之一

解瑞龙与李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瑞龙;李宝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061号之一 原告解瑞龙(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告李宝印(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 原告解瑞龙与被告李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鲁1392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李宝印所有的价值90000元财产。因原告解瑞龙与被告李宝印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原告解瑞龙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瑞龙与被告李宝印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原告解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宝印所有的价值9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京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