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061号之一 原告解瑞龙(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告李宝印(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 原告解瑞龙与被告李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鲁1392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李宝印所有的价值90000元财产。因原告解瑞龙与被告李宝印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原告解瑞龙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瑞龙与被告李宝印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原告解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宝印所有的价值9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京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