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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5财保148号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君临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君临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148号

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剑,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吉林省君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宏,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君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或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提向法院出具保全担保书,自愿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君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 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