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2567号
原告:牛培红,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73675157R。
法定代表人:尚金坡,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培红诉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培红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培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牛培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牛培红负担。
审判员 李金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