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催59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中心公路第一工业区潭头新路七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苏炳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强,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明,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邦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0443018777080(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绩东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横栏镇华坤电子加工厂,票面金额50000元,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亮邦电子有限公司)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邦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梁建卿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