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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15号

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15号

申请人: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379810B。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兴隆村全红组。

申请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馨苑二期1幢1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72719761。

法定代表人:代兴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胡海琴,女,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海琴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9)黔0303民初1872号】中,申请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海琴价值1469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2104133900660532946)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海琴名下的银行存款1469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季琴

书记员陈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