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782号之二
原告: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颐美园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高玮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崧云,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胜,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权,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富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波波天下城****v>
法定代表人:王志建。
原告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高崧云、吴永胜、第三人湖南富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毅
人民陪审员 向配芳
人民陪审员 周江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