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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7782号之二

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崧云、吴永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高崧云;吴永胜;湖南富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782号之二

原告: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颐美园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高玮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崧云,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胜,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权,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富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波波天下城****v>

法定代表人:王志建。

原告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高崧云、吴永胜、第三人湖南富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南百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毅

人民陪审员  向配芳

人民陪审员  周江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