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民初512号
原告:曾庆兰,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务农,住安龙县。
被告:徐路祥,男,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兰诉与被告徐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兰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兰以与被告徐路祥协商好给付方式,没有再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庆兰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姗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选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