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0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雅琦,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娜,北京市京师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种翠霞,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陆巍,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王雅琦与被执行人陆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巍给付人民币13.041999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2.524715万元,本院扣划公积金后,扣除执行费1856元,已向申请人发还案款2.339115万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无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发出下落调查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琼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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