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民初625号
原告:河南省邓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新龙路南西环/div>
法定代表人:侯华娜,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邓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岳
审判员高蕾
人民陪审员 张 士 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