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7民初5682号
原告:丁勇,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鼎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凤大道350号1-商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516971XE。
法定代表人:韩秀梅。
第三人:李开胜,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丁勇诉被告重庆鼎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开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霄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培霖
书 记 员 谷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