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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3执235号

赵岩、王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岩;王瑜;尚书英;赵增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赵岩,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律师,现住沧州市。

被执行人:王瑜,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尚书英,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赵增朝,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赵岩与王瑜、赵增朝、赵明航、尚书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三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忠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景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