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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20037号

吴伶伶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向斌;吴伶伶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0037号

申请执行人:董向斌,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伶伶,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董向斌与吴伶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吴伶伶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发还申请人2185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伶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