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苏09刑申4号徐华:你因犯玩忽职守罪暨受贿罪及原审被告人徐春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09刑终40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暨受贿罪,应宣告无罪等为由。特提起申诉,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你与徐春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你在担任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你犯玩忽职守罪暨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你案发前退出收受的人民币3.8万元,对其所犯受贿罪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生建厂和百益化工先后退出骗取的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合计165万元,追回国家全部经济损失,对你及原审被告人徐春艳均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徐春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相关情节,予以免除处罚。据此,原审法院已综合本案情节对其刑事处罚,并作出了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