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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47号之十一

殷成彬与朱耀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1-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成彬;朱耀辉;晁飞;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621执147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殷成彬,男,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朱耀辉,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晁飞,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第三人: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晁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成彬与被执行人朱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8年7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朱耀辉(共有产权人孙某某,不动产权证书号1×××3,1×××2)名下的位于××区××路××××村×期工程××#×××号房地产一处。经网络询价,该房屋评估价为63.02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殷成彬、被执行人朱耀辉及案外人孙某某对询价结果均无异议,且案外人孙某某同意本院拍卖该房产用于偿还本案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耀辉名下的位于××区××路××村×期工程××#×××号房地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