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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6刑初147号

雷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5-15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26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理通,绰号“阿二”、“老二”,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宾阳县看守所。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宾检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衍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宾阳县延长线页岩砖厂路口路段,与巫某1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桂A×××××号)发生碰撞,造成雷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民警依法将雷某某送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9.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肇事车辆扣押清单、肇事车辆检验报告、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样提取照片及笔录、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证人巫某1、巫某2的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均应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能够如实地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楚,逾期则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彭文杰

人民陪审员  覃小君

人民陪审员  杜美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秋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