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405号
申请执行人:詹学农,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戚海燕,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高许华,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曲家驯,男,1955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詹学农、戚海燕与高许华、曲家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高许华、曲家驯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本院执行回案款3.124万元(已发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许华、曲家驯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