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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保155号之一

刘成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保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成军与被执行人李雪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221民初3360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李雪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雪英无(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雪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的账户62×××29_156_1存款17499.95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

书记员  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