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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2228号

李培林与赵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培林;赵立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2228号

原告:李培林,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赵立柱,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李培林与被告赵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培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2.5%,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至今,故原告诉至来院要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培林不能提供被告赵立柱准确的身份信息,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培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