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23号
原告:徐宁,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雪雷,男,系山东惠和石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陶阳村。
法定代表人:鲁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耀宗,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肥城市。 原告徐宁与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徐宁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宁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诉前保全费1030元,合计2203元,由原告徐宁负担。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