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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91民初23号

徐宁与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宁;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耀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23号

原告:徐宁,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雪雷,男,系山东惠和石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陶阳村。

法定代表人:鲁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耀宗,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肥城市。 原告徐宁与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徐宁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宁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诉前保全费1030元,合计2203元,由原告徐宁负担。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