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1093号
原告:韩尊言,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会斌,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韩尊言与被告张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韩尊言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尊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尊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韩尊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康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士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