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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02民初1093号

韩尊言与张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尊言;张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1093号

原告:韩尊言,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会斌,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韩尊言与被告张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韩尊言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尊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尊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韩尊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康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士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