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民终1295号

合肥市包河区鑫莎音乐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鑫莎音乐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莎音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与靶场路交口东南星光天地**,注册号340111600501335。 经营者:冯胜利,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4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鑫莎音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市包河区鑫莎音乐会所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市包河区鑫莎音乐会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包河区鑫莎音乐会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鑫莎音乐会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王成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