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660413Y。
负责人:李俊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倩雯,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阳群崧,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执行欧阳群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粤0106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76980.99元、手续费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793.63元,该执行款已退发申请人,另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02号503房的房产,因该房产价值显著大于本案标的,依法不予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785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华睿 执行员 李 林 执行员 李 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