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1民初16853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永国,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反诉被告):翟高尚,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反诉被告):王令景,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反诉被告):黄海武,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告五(反诉被告):陈亮彬,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以上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华,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葛得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颖县,
被告:罗学成,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田介,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诉被告葛得强、被告罗学成,第三人唐田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葛得强的申请,依法追加唐田介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被告葛得强、罗学成在诉讼中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华、李玉琴,被告葛得强、罗学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第三人唐田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葛得强、罗学成向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公布中山市沙溪镇大咖健身中心(以下简称大咖中心)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真实收支账目;2.判令葛得强、罗学成向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分割大咖中心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利润。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日,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与葛得强、唐田介七位合伙人签订《股东股权分配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山市沙溪镇汇豪壹加壹四楼开设大咖国际健身俱乐部,各合伙人出资及股权分配如下:成永国出资78万元,占30%股权;葛得强出资78万元,占30%股权;翟高尚出资52万元,占20%股权;王令景出资32.5万元,占12.5%的股权、黄海武、陈亮彬及唐田介各出资6.5万元,各占股权2.5%。《股东股权分配合作协议书》签订前,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依照协议书约定的出资比例、金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收款方均为罗学成。葛得强、罗学成对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的出资予以确认,但葛得强承诺出资78万元是否实缴,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不知情。2017年11月30日,葛得强以各合伙人不宜担任工商登记的投资人为由,登记注册了以罗学成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大咖中心,登记的住所地为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68号汇豪领逸华庭4楼商业中心406卡之一。大咖中心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对外营业,很快得到市场认可。截至8月11日,共发展了健身会员1557个。自大咖中心成立后,该中心一直由葛得强控制管理权,罗学成参与管理,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无权过问,该中心的全部收入由葛得强、罗学成控制、支配。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多次要求葛得强、罗学成公布大咖中心的收支情况,但其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在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一再催促下,葛得强、罗学成直至8月3日才公布大咖中心收支情况:总收入5744522元(七位合伙人股本金260万元,预售健身卡收入200.2万元、2018年5月收入42.9万元、6月收入47.9875万元、7月收入23.3647万元)、总支出56.1237万元。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认为,葛得强、罗学成所造支出远远超出大咖中心的真实支出。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保守估算,认为其多造支出超过240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特诉至法院。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围绕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如下:1.股东股权分配合作协议书1份;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份、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3份、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1份、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大伽健身账目汇总收入账、支出账各1份;5.股东出资明细表1份、转账记录截图9张、结婚证2份;6.股东微信群聊天记录1份;7.股东会议记录照片1张;8.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1张;9.消防改造承包合同1份;10.健身器材购销合同1份;11.谈话录音光盘1张,文字记录1份;12.商铺租赁合同1份;13.会员办卡记录1份;14.微信群“大咖健身账务报表群”聊天记录截图1份;1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份;16.前台做账本、9月份支出明细各1份;18.健身会所承包经营合同1份。
被告葛得强辩称,2018年1月1日,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与葛得强、唐田介签订《股东股权分配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葛得强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没有依法出资到位,没有按约定把每月的账目出示并经葛得强认可,违反合同且违法经营。葛得强多次要求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把每月的账目出示给其且按约定终止合同,无果。另,大咖中心属于全部股东集体领导参与,有股东的微信群,还有股东和罗学成的微信群。全体股东对大咖中心的经营熟悉并且至少有两名股东天天领导监督或到公司进行监督。例如唐田介、陈亮彬,每月都有报酬按月领取。再者,例如消防、租赁都是由唐田介经办,礼品、服装由成永国提供,开业的音响、设备、礼品由陈亮彬经办,还有其他的股东参与。大咖中心属于集体运作,互相商量并在微信群中通报。2018年6月30日,全部股东开会同意从2018年7月1日安排大咖中心的经营全部的股东可以自行接手,或找他人购买下来,价钱由股东开会决定。但是从2018年8月份,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及唐田介就控制公司继续经营,违背全部股东在2018年6月30日的决议,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被告葛得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罗学成与房东梁乐君电话录音文字记录1份;2.罗学成与承包消防工程的徐少权电话录音文字记录1份;3.罗学成与刘向勇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1份;4.股东股权分配合作协议书1份;5.证明同意书1份;6.中国移动通信通话记录1份;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查限期改正指令书各1份。
被告罗学成辩称,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的主张并无事实、法律依据。2018年1月1日,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葛得强及唐田介签订《股东股权分配合作协议书》后,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和唐田介是利用本人设立的大咖中心进行经营,该中心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葛得强以及唐田介享有和承担。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葛得强及唐田介同意每月向本人每月支付工资和中心顶名费用每月5000元、伙食费每月500元。但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和唐田介从2018年8月份(含8月份)至今一直拖欠本人工资和中心顶名费、伙食费。现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和唐田介仍在利用大咖中心进行经营,但却不承担经营的成本和风险,本人要求其协助注销公司并承担相关税费,无果。2018年10月4日,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因把本人打伤,本人已报警。本人要求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赔偿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药费等相关费用,但无果。被告罗学成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罗学成与房东梁乐君电话录音文字记录1份;2.罗学成与承包消防工程的徐少权电话录音文字记录1份;3.罗学成与刘向勇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1份;4.报警回执1份;5.受案回执1份;6.病历、诊断报告、检查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各1份,医疗收费票据4张;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1张;8.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各1份;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查限期改正指令书各1份。第三人唐田介辩称,葛得强、罗学成的答辩不符合事实。本人是被授权办理租赁及消防的事宜。这些差价、帐目相差很大,本人有租赁、消防合同的原件。第三人唐田介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商铺租赁合同、消防工程施工改造合同各1份。诉讼中,被告葛得强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决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向葛得强公布大咖中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的真实收支账目;2.判决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向葛得强分割大咖中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的利润。被告葛得强该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应证据与其针对本诉提交的答辩意见、证据材料一致。针对被告葛得强的反诉,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辩称,葛得强提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请予以驳回。2018年8月29日前大咖中心由葛得强、罗学成经营。管理权在葛得强、罗学成,账本、现金由葛得强、罗学成掌握,其偿还利润无事实依据,所有的利润、收入由葛得强控制。不存在由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向其返还利润的事实。针对葛得强提出的具体事实,其称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却无任何的证据证明。其要求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出示帐目,帐目完全在葛得强手上。所谓的违法经营不符合事实,现大咖中心仍在正常经营、运作。按8月29日所有股东参加会议的股东会议记录上已有体现。现在的经营是合法经营不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正是因为这样,大咖中心不符合注销的条件,变更、注销也需等帐目处理好才可以明确下来。被告罗学强表示对被告葛得强的反诉无意见。第三人唐田介对被告葛得强的反诉意见与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的答辩意见一致。诉讼中,罗学成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与唐田介连带向罗学成支付工资和公司顶名费每月5000元、伙食费每月500元[从拖欠的2018年8月份(含8月份)起至大咖中心注销之日止,暂计算到反诉立案时的总数为22000元];2.判令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连带向罗学成赔偿医药费等共计553.1元及利息(利息从反诉立案之日起至清偿赔偿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贷利率计算);3.判令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和唐田介协助罗学成注销大咖中心,并承担大咖中心经营期间的所有租金费用和债务至大咖中心注销之日止。被告罗学成该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应证据与其针对本诉提交的答辩意见、证据材料一致。诉讼中,本院以被告罗学成的反诉诉求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为由,已另行裁定不予受理被告罗学成的反诉诉求,本案不再处理。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罗学成、葛得强、翟高尚、陈亮彬、成永国、王令景在银行的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对于各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并与开庭笔录在案佐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2017年期间,葛得强、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口头约定共同出资筹建成立健身会所,由葛得强担任董事长负责管理该拟筹建的健身会所,并约定:由罗学成担任经理,负责全面事务(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等认为罗学成系财务),每月收取工资5000元;唐田介和黄海武负责教练部的工作,该两人每天上班,按月收取工资;陈亮彬负责前台及会所的后勤工作。2017年11月30日,葛得强、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等7人以罗学成的名义登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大咖中心,该中心的住所地为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68号汇豪逸华庭4楼(商业中心)406卡之一。2018年1月1日,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葛得强、唐田介补充签订股东股权分配合作协议书1份,协议内容如下:公司名称:大咖国际健身俱乐部;位置:汇豪壹加壹;股东出资及股权分配:成永国出资78万元占30%股权,葛得强出资78万元占30%股权,翟高尚出资52万元占20%股权,王令景出资32.5万元占12.5%股权,黄海武出资6.5万元占2.5%股权,陈亮彬出资6.5万元占2.5%股权,唐田介出资6.5万元占2.5%股权;以上为股东方,公司盈亏受共同责任,付等同的法律责任。2018年4月27日,大咖中心正式开业。2018年6月30日,葛得强、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共同签署证明同意书1份,内容为:大咖健身会所介于七个股东,股东太多,大家在一起合作相对复杂,存在争议多,意见不能统一,为避免日后再次出现争吵和非议,失去合作的意义,现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本会所于2018年7月1日安排转卖,所有股东可提出自己接受,也可找外人接手,价钱由股东开会确定。2018年8月29日,成永国、王令景、葛得强、黄海武、翟高尚在大咖中心会议室(办公室)召开会议,罗学成参加了该会议,并作为了会议记录。该会议的内容为:1.选举翟高尚为新的董事长;2.从2018年9月1日开始新的经营模式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专业团队营运。与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上两项决议内容,积极支持翟董事长行使相关权力。成永国、王令景、葛得强、黄海武、翟高尚对于罗学成的所记录的上述会议内容均签字确认。2018年9月1日,葛得强将大咖中心的管理权移交给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2018年9月5日,葛得强通过其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2×××44的账户向翟高尚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2×××89账户转账支付37000元。2018年10月1日,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作为甲方与乙方梁标签订健身会所承包经营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大咖中心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但未约定承包费用。大咖中心成立至今,股东之间未进行过利润分配。2019年4月8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大咖中心发出中人社监字[2019]第120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内容为: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4月10日前发放员工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工资。你单位应当在2019年4月12日前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根据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提供的昵称为“大咖国际健身会所”微信群聊天截图显示,罗学成先后发送的内容有:2017年11月10日,内容为“各位股东:这是本人工商银行的卡。按强哥要求,请你们按你们股东会议协议的方案,将你们各自的股本金打入该卡,我会将你们打入的钱数发布在群里”;2017年11月12日,内容为“各位股东:早上好!我现在卡上已经收到小唐5万、小兵5万、大兵5万,共15万元”;2017年11月27日,内容为“陈总:下午好!刚刚强哥在问我:大前天商定的你第二拨股本金何时转过来?成总”;2017年12月2日,内容为“强哥及各股东:大兵的五万已经到账。成总约定的第二拨款还没到帐”;2017年12月3日,内容为“各位股东:成总第二拨股本金10万元已经到帐”;2017年12月3日,内容为“告知:成总于12月11日又交股本金5万元,截至目前为止,成总共交股本金45万元!成总威武”;2018年3月25日,内容为“尊敬的各位老板:晚上好!根据昨晚股东会议决议精神,后续追加的股本金,请各位股东如期打入下面的银行卡。谢谢!”;2018年3月25日,内容为“翟总的12万元追加股本金,已于今天下午全部入帐”;2018年3月26日,内容为“强哥上午已入帐追加股本金10万元”;2018年3月26日,内容为“成总的追加股本金18万元刚刚已经全部入帐”;2018年3月26日,内容为“小唐的追加股本金1.5万元已经到帐”;2018年3月26日,内容为“小兵、大兵的追加股本金各1.5万元均已入帐”。3.根据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提交的昵称为“大咖健身财务报表群”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大咖中心在一段时间内,前台会将当日的财务报表通过拍照形式上传到该群。4.根据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提交的谈话录音显示,相关谈话内容如下:2018年8月12日,翟高尚:“咱谁都不敢说那话,老罗做那个账,那个,多少肯定有出入嘛!”葛得强:“肯定有出入的,那时候成永国问我,我给成永国说,任何人经手,谁没有个空间”;2018年8月15日,翟高尚:“罗总,罗总,你是不是咱们大咖健身房的法人、财务,对吧?一兼两职。”罗学成:“嗯,嗯。”翟高尚:“咱们会所走到现在,强哥也很大责任,一直不公布账,我也不知道你们两怎么搞的,你一直老是听他一个人的,咱们这么多股东,你老听他一个人的,我们说话都不算话。”罗学成:“是这样的,这里有个问题,因为这当时是,就我来说,反正不管是什么样,不管渊源怎么样,就是说,是你们确认的法人代表,再就是管理这些,那就是说,我是对你们董事会负责,对你们董事、所有股东负责,是吧,那么你们股东,不管是张三、李四、王五,就是个流程,是你们选的董事长,这是你们开会已经确定了的。”罗学成:“对于这个是这样的,因为这个地方也有很多的特殊性,这个我也不讲了,是这样的,既然你们当初开会已经这么定了,那么现在你们如果改变,比如说重新改董事长、或者重新改变企业的运作方式,比如说,也许认为我不适合在这个地方、也不适合当这个法人代表,也不适合在这个地方再做了,这都是你们股东大会来决定的。”翟高尚:“罗总,我明白,你的意思刚才说的我很明白,你现在就是我们大咖公司聘请你做法定代表人、会计两个职务,我们选了强哥为董事长,你现在就只听他一个人的?”罗学成:“嗯,对对对,就是这样的。”罗学成:“是这样的,你们说的我不是不听,你说什么我也会听,但是最终是由你们股东大会来决定。”翟高尚:“公司现在我感觉走不下去了,七个人也搞不到一起,再走也没有什么意义。”罗学成:“这些我讲句实话,我也不会和你说,比如说张三、李四,我也不会说什么,反正就是说我在这个地方也不是股东,我没话事权,我也不能乱说话,你们形成决议了,最后定下来了,我服从你们股东大会的决定。”5.根据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提交的有关银行交易流水原件反映:成永国通过其账号55×××64的账户,于2017年11月13日向中山市沙溪镇华茂服装贸易账号为10×××20的账户刷卡消费8次共计300000元,于2017年11月27日向中山市沙溪镇世纪缘服装行账号为10×××13的账户刷卡消费3次共计147000元,于2018年12月2日向中山市东升镇飞洋健身中心账号为82×××00UY的账户刷卡消费1次共计50000元。成永国的妻子安海芳其尾号为3592的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形式,于2018年3月6日向罗学成尾号为6288的银行账户支付180000元,于2018年4月11日向罗学成账号为62×××88的银行账户支付150000元;翟高尚的妻子冯某于2018年3月4日以其账号为62×××42的银行账户向罗学成账号为62×××88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笔款共计420000元,于2018年3月25日以其账号为62×××98的银行账户向罗学成账号为66×××83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次款项共计120000元;罗学成于2018年7月11日以其账号为62×××88的银行账户向王令景账号为62×××13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75000元;陈亮彬于2017年11月20日以其账号为62×××18的银行账户向罗学成的支付宝账户支付9999元,于2017年12月1日以其账号为62×××39的银行账户向罗学成账号为76×××01的银行账户支付30030元,共计80029元。6.2018年8月14日,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以其述称的事实和理由,将葛得强、罗学成诉至本院,主张实体权利如上。葛得强、罗学成应诉并答辩如上,且葛得强以其答辩之事实与事由提出反诉,主张实体权利如上。诉讼中,根据被告葛得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唐田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7.根据唐田介提交证据原件反映:发包方(甲方)大咖中心与承包方(乙方)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承包合同1份,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消防工程,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元作为合同定金,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施工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5000元工程竣工结算款,税金由甲方负责。此外,该合同还就其他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1月13日,出租方中山市绿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罗学成签订编号为ZS20171113的商铺租赁合同一份,述明本租赁合同由双方于2017年11月8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签署,并约定甲方根据合同条款出租给乙方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68号汇豪岭逸华庭(商业中心)406卡,该建筑面积为1767平方米(以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为准);乙方租赁区域用于经营健身房;租赁期限为5个租约年;租金以每三年10%的幅度递增,即第1-3年为29.43元每月每平方米共计每月52000元,第4-5年为32.37元每月每平方米共计每月57198元;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为2元每月每平方米,以每三年10%递增;乙方于2018年5月15日起按月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必须于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租金(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应收款收据)。若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交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确保房屋在租赁期间不受非正常损害及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0元作为保证金,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支付30万元,此保证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定金使用。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即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在乙方租赁期结束后10天内全部无息退还。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租赁事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与被告葛得强、罗学成以及第三人唐田介均确认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葛得强、唐田介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该七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大咖中心、罗学成为大咖中心法人并每月收取工资5000元、唐田介和黄海武负责大咖中心教练部的工作并按月收取工资、陈亮彬负责前台及会所的后勤工作,以及大咖中心至今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综合分析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确认大咖中心自设立初期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由葛得强担任董事长即负责人,并实际控制该中心的经营管理至2018年8月31日止,2018年8月29日起由翟高尚担任负责人,并自2018年9月1日起实际控制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葛得强、翟高尚在实际控制合伙企业期间应当接受其他股东的监督之义务,其他合伙人要求其公开合伙企业的真实收支账目,理据充分。因此,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要求葛得强公布大咖中心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的真实收支账目以及葛得强要求翟高尚公布大咖中心在2018年9月1日之后的真实收支账目,本院均予以支持。但鉴于大咖中心的真实账目由实际控制人掌握,其所公布的账目是否确实真实,在大咖中心清算之前本院无法核实,因此,从实际可操作性角度出发,本院酌情要求葛得强、翟高尚向其他股东公布大咖中心的账目为该两人书面确认为真实的账目。如发生争议,权利人可据此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同理,葛得强要求成永国、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公布翟高尚实际控制大咖中心期间的真实账目,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大咖中心显属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葛得强、唐田介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前述股东既未主张终止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亦未主张注销合伙企业大咖中心并对大咖中心进行清算。现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及葛得强要求对大咖中心相关经营期间的利润进行分配,显然与前述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罗学成并非本案合伙关系的当事人,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主张由罗学成承担合伙关系中的相关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书面公布由被告葛得强书面确认为真实的关于中山市沙溪镇大咖健身中心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收支账目;
二、原告翟高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葛得强书面公布由原告翟高尚书面确认为真实的关于中山市沙溪镇大咖健身中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的收支账目;
三、驳回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提出的对被告葛得强、罗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葛得强提出的对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800元(该款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已预交),由原告成永国、翟高尚、王令景、黄海武、陈亮彬、唐田介负担。被告葛得强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葛得强已预交),由被告葛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迟玖
审判员 廖鑑财
审判员 吴胜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丹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