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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执1747号

张帅与梁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帅;梁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747号 申请人张帅,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梁俊,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 本院(2019)晋0107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325.5元。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107执1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 力 执行员 蔡保泉 执行员 马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弓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