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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执监104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敖江支行、林宝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敖江支行;林宝恬;林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监1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敖江支行,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661675175。

法定代表人:林喜娟。

被执行人:林宝恬,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嫩金,女,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敖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宝恬、林嫩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统筹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应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灿明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