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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063号

王继春、都普特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继春;都普特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民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春,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句容市,公民身份号码 321123196601138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普特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俞胡谦,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继春因与被上诉人都普特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都普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 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继春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 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交易是非法的期货交易活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标准化合约的定义。 已经强调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证监会要求严格按照《关于认定 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规定,标准化合约 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 合约,而涉案交易合约仅未规定交收时间,按上述行政认定的标准。 涉案交易合约即是标准化合约。另外,从交易报表中可以看出,交 易过程中不但收取了手续费,还收取了仓息。实际交易中仓息的收 取,是交收时间变相的规定,以实际履行方式代替合约约定,是被 上诉人交易标准化合约逃避主管机构监管的手段,故涉案交易的标 的物是标准化合约。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陈述的涉案交易报价和交 易方式具备做市商的形式特征,即结算类会员单位即时向客户提供 交易价格,报价主体和成交主体均为结算类会员单位,具有同一性。 系集中交易的形式之一,故涉案交易方式是集中交易。

二、上诉人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和开展非法期货活动,伙同其他会员单位以高额 回报引诱上诉人参与,利用不法的交易行为,指令银行扣划上诉人 账户内的资金,骗取和占有上诉人的交易本金,其行为违反了《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交易行为均为无效。 被上诉人理应返还上诉人损失的交易本金。 都普特公司辩称:1、都普特公司是提供交易市场服务的,不 是王继春的交易相对人,也未与王继春进行过交易;2、王继春从 事现货交易亏损,损失应由王继春自行承担,因为相应的投资决策、 操作都由其本人完成;3、都普特公司系合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提 供市场交易服务合法,我方已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 证;4、王继春认为都普特公司从事非法期货行为,但没有提供任 何证据证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继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在被告都普特 公司处与亚汇公司进行的现货交易全部无效;2.被告都普特公司返 还原告交易本金63377.8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都普特公司于2005年成立,原名称 为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 变更为宁波都普特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变 更为现名称。被告都普特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产 品、金属产品、农林产品的现货即期交易,并为其提供市场管理及 中介服务;黄金白银贵金属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网上销售;仓 储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2013年1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国 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作出《关于我市清理整顿 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报告》(甬政[2013]1号),载明:?根据《国 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要 求,现已完成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检查验收等工作,……检 查验收结果为:5家交易场所通过检查验收,并履行相应的备案和 审批手续,其中,2家不冠‘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余姚中国 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由本市 负责监管。?2013年2月26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 议《关于宁波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 (清整联发[2013]10号)对甬政[2013]1号报告提出以下意见:?名 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不进行 备案,但也应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运营。 请你市对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 中心、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保持关注,确保此类交易 场所依法合规经营。?2014年11月10日,宁波市镇海区交易场所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都普特公司新增燃料油、液化天然气交易 品种的函》载明:?同意都普特公司新增燃料油、液化天然气交易 品种。? 《都普特燃油交易细则》载明:?最小交易量:100桶/手;最 大单笔交易量:20000桶;最小变动单位:0.1元/桶;报价点差: 6点(随时间调整);限价点差:20点(随市场调整);最大持仓量: 100000桶;仓租:成交金额的0.01%每日;每日价格波动最大限制: 无涨跌停限制;交易时间:周一8:00am-周六凌晨4:00am(结算 时间为凌晨4点到6点);交易准备金:成交金额的2%-5%;交易手续 费:单边0.075%;交收规定:交收申报制;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 交收仓库;最低交收量:10000桶起;交收申请:提前十个工作日 申请;交收成品:燃料油;交收手续费:不超过总成本的30%;交 收方式:用户自提。?《都普特气交易细则》载明:?最小交易量: 10吨;最大单笔交易量:200吨;最小变动单位:0.1元/吨;报价 点差:30点(随时间调整);限价点差:80点(随市场调整);最大 持仓量:1000吨;仓租:成交金额的0.01%每日;每日价格波动最 大限制:无涨跌停限制;交易时间:周一8:00am-周六凌晨4:00am (结算时间为凌晨4点到6点);交易准备金:成交金额的5%-8%;交 易手续费:单边0.075%;交收规定:交收申报制;交收地点:交易 所指定交收仓库;最低交收量:20吨;交收申请:提前十个工作日 申请;交收成品:液化天然气;交收手续费:不超过总成本的30%; 交收方式:用户自提。?被告都普特公司网址为××。 被告都普特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现无法运作。审理中,被告都普特公 司陈述案涉交易报价方式为?甬交所以国际商品现货市场价格为 基础,综合国内商品现货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 准汇率,连续报出甬交所商品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结算类会 员根据甬交所报价管理规则并结合结算类会员自身商品现货的存 量或需求量,在甬交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卖出的价 格。? 原告2016年4月在被告都普特公司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客户编 号为1020606532。原告交易费用如下:平仓盈亏-44168元,结算 盈亏-9060元,手续费-9919.39元,仓息-230.46元。被告都普特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开立了专项用于企 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结算账户(商户结算专户),该账户不可 存、取现金。为了原告参与交易,银行根据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协议 在商户结算专户下为原告开立了二级子账户(会员结算账户)。入 金是指资金从原告指定交易账户(原告为了参与企业级电子商务支 付服务结算,在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账户)划拨至商户结算专户的 过程。出金是指资金从商户结算专户划拨至原告指定交易账户的过 程。被告都普特公司系统根据原告资金划拨情况,增加或减少原告 会员结算账户余额。商户结算专户中原告的交易资金归原告所有。 2016年4月,原告入金1笔计230000元,出金2笔共计166622.15 元。原告未提出申请要求实物交割。现原告在商户结算专户中无资 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涉案交易是否属于非 法期货交易;二是被告应否返还原告63377.85元。对此,分析如下: 一、对于案涉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原告认为案涉交易具有 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等期货交易特征,因此案涉交易系非法期货 交易,应认定无效。被告认为案涉交易系合法现货交易,应认定有 效。该院认为,第一,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来看。根据《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 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 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 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 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 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不得以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 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 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 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 约)。该案中,买卖双方并未在合约中约定具体的交收时间,货物 交收时间系由买卖双方自主决定,即买入燃料油等现货的客户向其 客户准备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并于交易日在交易系统提出交收 申报。合约交易报价并非交收货物时的远期价格,而是买卖货物的 即时价格。故案涉合约并非期货交易所要求的标准化合约。同时。 原告在被告都普特公司交易平台上与会员单位进行一对一的交易。 系双边交易,并非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第二,从主体资格 来看。根据被告都普特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宁波市镇 海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都普特公司新增燃料油、 液化天然气交易品种的函》,原告在被告都普特公司交易平台上交 易燃料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市场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进行分 类处臵,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规范的要 切实规范,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宁波市人民政府从2012年起进行清理整顿工 作。根据甬政[2013]1号、清整联发[2013]10号文件,被告都普特 公司作为不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予以保留,据此,应推 定相关行政机关已对被告都普特公司的交易模式性质做过审查。因 此,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交易系非法期货交易。

二、对 于被告应否返还原告63377.85元。第一,原告进行交易操作确系在 被告都普特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但原告入金、出金、 建仓等行为均是原告对其交易账户的自主操作,被告都普特公司对 原告的交易操作和账户金额没有控制权,原告账户内的资金变动是 交易系统根据原告的交易行为进行的结算,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 明案涉交易系非法期货交易及被告侵占其资金,因其自行操作交易 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二,根据原告自认,原告在实际交 易中有盈利有亏损,其在获益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一旦发生亏损 即认为交易无效有违诚信原则。第三,原告作为理性的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案涉交易的高风险性,对于案涉交易可能产生 的风险损失理应合理预见。故原告认为其损失系被告所造成并无事 实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 原告王继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原告王继春负担。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买卖双方并未在合约中约 定具体的交收时间,货物交收时间系由买卖双方自主决定,即买入 燃料油等现货的客户向其客户准备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并于交 易日在交易系统提出交收申报。合约交易报价并非交收货物时的远 期价格,而是买卖货物的即时价格。同时,王继春在都普特公司交 易平台上与会员单位进行一对一的交易,系双边交易,并非期货交 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另外,根据都普特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 营范围和宁波市镇海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都普特 公司新增燃料油、液化天然气交易品种的函》,王继春在都普特公 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燃料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普 特公司作为不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予以保留,可推定相 关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已对都普特公司的交易模式性质做过审 查。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交易系非法期货交易。 且王继春系完全民事行为主体,其自愿通过都普特公司进行交易行 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在交易过程中,入金、建仓及出金均由 王继春自行操作,都普特公司对王继春的交易操作和账户金额没有 控制权,其账户资金的变动亦是因交易系统结算引起,故其对于投 资风险应是知晓。现王继春主张交易行为无效并诉请都普特公司赔 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上诉人王继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惠娜

审判员  莫爱萍

审判员  方资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