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876号
申请执行人:苏琦,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5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付守海,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苏琦与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本院执行回案款0.14万元(已发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