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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执恢2号之一

侯树照、刘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树照;刘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树照,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刘宏伟,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宏伟与李海霞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宏伟及刘宏伟以李海霞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纪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