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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705执581号之一

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冯守亮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冯守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房地产大厦附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198K。

法定代表人:董明虎,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冯守亮,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皖0705执58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守亮的住房公积金等收入122882.39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守亮住房公积金等收入122882.3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