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石锐,男,199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执行人:王际柱,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王平、石锐与被执行人王际柱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际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王际柱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王际柱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股票、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皖1524执1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际柱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因其中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87账户存款均系国家财政补助的王际柱家庭低保、房危改、耕地、粮补等生活保障资金。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皖1524执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后本院依法对其它冻结账户余额予以扣划,共计执行到位案款5247.6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030元,余2217.63元)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24执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