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7814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凤,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顾云,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吴志凤与被执行人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9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顾云共计向原告吴志凤支付借款180000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支付50000元;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500000元;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1250000元。
二、如果顾云未能按本调解协议之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吴志凤有权要求顾云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顾云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等九家银行开设有二十三个账户。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共计八个账户,并于2019年9月17日划拨上述账户内存款余额共计116860元,上述案款本院已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余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故暂未处置。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财付通账户一个,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20年4月1日冻结该账户存款余额,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顾云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经查询,被执行人顾云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部。本院于2020年1月9日查封该机动车的车档信息,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顾云名下登记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9号院(宜居园)5号楼5单元802室的不动产一处,经本院核实,该不动产目前不具备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故暂无法处置。5、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29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世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皓玮 更多数据: